7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出炉,提出要建立大数据标准体系,加强和改进质量监管。在26项重点任务及分工中,质检总局作为负责单位之一的有4项。
《意见》分为8大方面共36条,其中多个方面与质量监管相关。具体而言,在运用大数据提高为市场主体服务水平方面,要求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积极掌握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企业的共性、个性化需求,在检验检测、认证认可、进出口、技术改造、知识产权等方面主动提供更具针对性的服务,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加快建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以及全面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运用大数据推动行政管理流程优化再造;根据宏观经济数据、产业发展动态、市场供需状况、质量管理状况等信息,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改进经济运行监测预测和风险预警,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在运用大数据加强和改进市场监管方面,《意见》提出,要以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先导工程为基础,充分发挥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的基础作用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依托作用,建立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整合金融、质量监管、统计调查等领域信用信息,实现各地区、各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充分发挥行政、司法、金融、社会等领域的综合监管效能,在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品安全等方面,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对食品、药品、农产品、日用消费品、特种设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产品加强监督管理,利用物联网、射频识别等信息技术,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方便监管部门监管和社会公众查询。
在健全保障措施和加强组织领导方面,《意见》重点提出要完善标准规范。建立大数据标准体系,研究制定有关大数据的基础标准、技术标准、应用标准和管理标准等。加快建立政府信息采集、存储、公开、共享、使用、质量保障和安全管理的技术标准。引导建立企业间信息共享交换的标准规范,促进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另外,《意见》还提出在工商登记、统计调查、质量监管、竞争执法、消费维权等领域率先开展大数据示范应用工程,实现大数据汇聚整合。
在《意见》公布的“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中,加快建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全面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建立产品信息溯源制度以及建立大数据标准体系4项重点任务有质检总局参与,其中前3项的时间进度都是今年年底,标准体系建设的时间进度是2020年前分步出台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