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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检验检疫局全面实施“通报通放”工作机制

为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适应外贸发展新常态做好检验检疫帮扶工作的具体部署,促进浙江对外贸易便利化,浙江检验检疫局研究决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在辖区内全面实施“通报通放”工作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浙江检验检疫局“通报通放”工作机制是指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浙江检验检疫局辖区内任一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出入境货物申报/报检、放行和领取证单等检验检疫手续,不再受行政区域和机构管辖的限制,企业可以“就近报检,就近放行,就近取证”。

二、企业选择实施“通报通放”的,需按以下要求进行操作:

(一)在电子报检时,在“特殊要求”栏注明“通报通放”字样。

(二)选择异地(即向非备案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的,在电子申报时需先添加受理报检机构。如企业在湖州检验检疫局备案,要在杭州地区报检,则需添加杭州检验检疫局的受理机构。具体操作详见附件,实施中如遇问题,请联系九城、榕基等申报软件运营商。

(三)出境业务

1.选择“属地报检,异地放行/出证”模式,即报检地与生产企业所在地一致但需异地放行/出证的,需同时加注放行、取证机构;选择“异地报检,异地放行/出证”模式,即生产企业不属于受理报检机构管辖,受理报检、签证放行机构与施检机构不一致的,需同时加注生产企业所属机构。

2.电子监管企业目前暂适用“属地报检,异地放行/出证”模式。

(四)入境业务

1.口岸所在地和货物最终目的地不一致的入境货物,企业可自主选择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或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2.选择“入境口岸报检、通关”模式“通报通放”的,报检类别需选择“一般报检”而非“流向”报检。

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前暂适用“入境口岸报检、通关”模式。法律法规、国家质检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更改业务原则上向原受理报检机构申请。

(六)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向受理报检机构缴纳。

(七)检验检疫机构因工作需要审核纸质单证或查阅报检资料的,请相关企业积极配合提供。

各单位在执行中如遇问题,可联系属地检验检疫机构协调解决,也可向浙江检验检疫局通关处反映。

浙江检验检疫局通关处联系人:邹晓斐 0571-81100842


发布时间:2015-07-09 
来源:浙江检验检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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