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其配套规章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工作,推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序运行,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公示的信息逐步丰富,加强企业信用监管的力度逐步加大,系统的社会效益逐步彰显。但是,随着企业未依法公示年度报告、未在工商部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以及通过登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行为逐渐增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将大范围集中产生,迫切需要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依法履行职责,防范行政风险。 树立依法管理理念 建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是落实“宽进严管”改革举措的重要手段,是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强化企业信用约束、形成社会监督共治的法律保障。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是实现“严管”的基础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是具体的信用约束措施。只有做好经营异常名录的管理工作,才能使企业年报、企业信息公示、企业信息抽查、严重违法名单管理、企业失信约束、政府联合惩戒、社会监督共治等配套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 各级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机构具体办,信息化管理机构和其他内设机构积极配合,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经办人员的工作格局,确保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明确管理职责权限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工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是一项经常性的行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明确业务机构,配备相应人员,切实履行列入、移出、异议、举报、核查、公示、通知、查询、答复等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职责。要建立工作制度,对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机构、其他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的职责权限及其工作流程、办理时限等事项作出规定。 熟悉和掌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相关规定,是开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切实做好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要按照软件的提醒,启动将相关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审批程序。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机构、其他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对举报企业有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或履职中发现企业有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要通过软件将情况进行登记,有管辖权的机构通过软件提醒接收登记的情况后,及时对情况进行核查。 列入、移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审批流程,应当全程电子化。经办人员要认真填写审批表中的事实和理由、草拟决定书;机构负责人要把好初审关,依情形作出拟列入、拟不列入、拟移出、拟不移出、返回修改的初审意见;分管领导或经分管领导授权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机构负责人要把好审批关。相关人员要各负其责,使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软件分别录入经办、初审、审批数据,杜绝由一个人包办录入的情况,防止弄虚作假、失职渎职。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信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列入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列入日期、列入事由、作出决定机关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