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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拖欠43万工资 一服装厂老板获刑一年

为逃避支付职工工资,高淳一家服装公司老板李某躲到了外地,在警方的努力劝说下,他回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去年,现代快报曾报道了此事。今年8月8日上午,高淳法院依法对其作出判决。据了解,这也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南京审结的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05年,在当时服装行业风生水起之时,李某注册成立了南京某服装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之初的几年,公司还能正常运转,但近年来由于服装行业不景气,加上职工工资等成本增加,公司经营逐渐陷入困境,到了2011年年底,已经欠下84名员工43万元的工资。2012年1月,李某在没有支付工资的情况下,停止公司经营活动,带着妻子一起躲到了无锡。

  在了解情况后,2012年2月,高淳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向这家服装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所欠职工的工资,并将指令书张贴于公司大门外。但是责令期满,也不见李某有什么动作。于是,劳动部门依法将该案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经办案人员努力劝说,李某最终投案自首。

2012年12月,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督促下,李某的妻子通过变卖公司资产、借贷等手段提供了21.35万元,用于支付拖欠的工资,不过还欠22.5万元。

  由于李某拖欠职工工资数额较大,触犯了刑法,高淳检察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其提起公诉。

  2013年8月8日,高淳区人民法院审判。李某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据了解,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刑法修正案中新增的一项罪名,主要针对近年来不断发生的“恶意欠薪”

发布时间:2013-08-13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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