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财建〔2013〕43号
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各出疆棉运费补贴申报企业: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出疆棉运费补贴操作细则〉的通知》(新财建[2013]42号)规定,现将做好2012年度出疆棉运费补贴申报和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审核及补贴资金拨付程序
(一)新疆财政厅委托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在中国棉花信息网建立2012年度出疆棉运费补贴网上申报系统,请申请2012年度出疆棉运费补贴的企业(以下简称“申报企业”)先行登录中国棉花信息网“2012年度出疆棉运费补贴”专栏(),进入“2012年度申报”系统中,按要求填报企业信息以及有关批次棉花申报信息,将有关申报信息下载打印,连同有关申报纸质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送达或邮寄新疆财政厅经建处出疆棉运费补贴审核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核办公室”)。
(二)审核办公室有关审核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申报企业的网上申报信息和书面材料进行审核。审核过程中,如发现企业申报信息重复或有误,审核人员进行核对确认后,将从申报企业的申报数据中予以剔除。
(三)新疆财政厅审核通过后,及时向申请企业拨付补贴资金。
二、申报时间、邮寄地址及联系方式
2012年度出疆棉运费补贴网上申报系统于2013年3月15日正式上线,新疆财政厅于2013年9月15日至10月31日期间根据申报企业网上申报信息并结合企业报送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其中,公路运输的出疆棉,须在有关批次棉花通过甘肃天水出疆棉现场核查点或运抵全国交易市场内地指定交割(监管)仓库10个工作日内登陆网上申报系统完成网上申报,逾期视同放弃公路运费补贴。
申报材料送达或邮寄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明德路16号新疆财政厅经建处
邮政编码:830002 联系人:齐同帅
联系电话:2816770,13899965520
三、申报要求
(一)申请企业进入中国棉花信息网“2012年度出疆棉运费补贴”专栏中的“2012年度申报”中进行有关信息录入。
(二)对于通过签订购销合同销售2012年度新疆棉的企业,有关购销合同或证明材料上要注明运费补贴申请的企业名称,购销双方之间应在申报前进行协商,分清各自申请补贴的棉花批次,防止出现两家或多家企业对同一批棉花进行重复申报。
(三)申报企业如有棉花代加工行为,须与有关代加工企业进行核实,规范编制批号,避免有关代加工企业在同一棉花年度对不同批次棉花采用重复编号。批号如有重复,须由有关代加工企业出具书面证明(原件)。
(四)通过铁路运输出疆的,申报企业必须提供新疆各铁路发运站点的原始单据,对于加盖各铁路发运站点业务章的自制铁路装运清单或装运凭证,一概视为无效,审核时将予以剔除。
(五)2013年3月15日以后通过公路运输出疆的新疆棉可申请运费补贴,此前公路运输出疆的新疆棉不予申报补贴。为规范公路运输行为,确保公路运输出疆棉的真实、可靠,本着“便捷、高效、安全”的原则,新疆财政厅要求所有通过公路运输出疆且要求申请运费补贴的新疆棉必须纳入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棉花第三方监管网络和体系,接受规范监管。具体公路运输申请和核查确认程序由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另行发布。
(七)申报企业认真准备所需材料,如因申报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导致审核未能通过,后果由申报企业自行承担。
四、申报企业应注意事项
(一)2012年度出疆棉运费补贴标准为500元/吨,申报企业请按此标准进行申报。
(二)出疆棉铁路和公路运输运费补贴的重量申报统一按每包0.227吨进行核算,填报单位为“吨”,申报金额单位为“万元”。请申报企业不要按照“公斤”和“元”进行申报,否则申报材料将不予通过。
(三)申报企业网上申报时,请注意“2012年度出疆棉运费补贴”专栏中的网上申报说明,并浏览有关申报问题解答和通知,避免出现错误。
(四)2011年度生产的新疆棉运输出疆但未申请当年度运费补贴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违规处罚
申报企业要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如发现申报企业有重复及虚假申报的行为,一经核实,新疆财政厅将取消其申报补贴资格,扣减全部费用补贴,并根据《出疆棉运费补贴操作细则》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