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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高速公路

日前,福建省政府印发了《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高速公路项目暂行规定》,今后,国内外各类经济组织,可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特许经营权转让、信托投资等方式,投资高速公路项目,并享有无差别政策待遇。

近年来,福建省加快了高速公路建设,到2011年底,基本建成了“两纵三横”主骨架,通车里程2702公里;但仍与周边地区存在一定差距,需要加快步伐。此外,福建高速公路建设桥隧较多,造价高,特别是随着征地拆迁成本、原材料价格提高,每迟1年建设,1公里的建设成本将上涨1000万元。

《暂行规定》给出了优惠政策,规定经福建省政府批准的高速公路经营权,含通行费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不含加油站)等,可向银行质押贷款,贷款须专款专用。帮助争取中央投资补助,推动项目尽早建成投用;允许项目所在设区市、县政府,从征迁费补助、建安税返还、营业税分成奖励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特许经营的高速公路项目,依法经批准,可在项目竣工验收后,转让特许经营权。

《暂行规定》鼓励加大经营规模。特许经营的高速公路,除了按国家规定设立服务区外,还可与当地政府协商,依法另行征地建设相关配套服务设施,经营其他服务性项目。鼓励特许经营的企业,将收益再投资其他高速公路项目,支持其依法向社会融资,实行规模化经营。

《暂行规定》也对建设和管理作出了规范。特许经营的高速公路的建设和经营要接受统一管理,确保工期、质量、安全,保证路网通畅和服务到位。项目公司应当按批准的建设工期组织实施,按期建成通车,并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发布时间:2012-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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